(一)一般观念 在自杀问题上,东西方观念存在明显的差异。
据此,导致的结果就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而理解法律及其制度的评价标准,一如评价一个人的标准,要看其品格。
尽管像德沃金说的,没有强势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原则的限制,但是那些原则不是每一个人都熟知。译为诚信之法可能更接近该词的原意,但仍然不甚恰当。诚信是高贵诚实的心智的支撑。究竟怎样才能比较合理地解释变与不变的冲突?法律必须稳定,但它不能停滞。如果每个人都怀有诚信,如果每一颗心都是公正、坦荡、善良之心,那么其他的德性就基本没有用武之地。
以平等为例,即使人们对什么是平等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人们仍然可以争论某一种制度或者某一项政策是否体现了平等。如其不然,小说就写不下去。作为一名法学家,施米特由于与纳粹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不为主流认同。
战争不再被去道德化,而是被重新道德化:中世纪盛行的正义战争(just war)理论重新复活,敌人再次被当成了罪犯。他的历史叙事也能让读者体会到,现代国际法本质上是国际主义法律人试图用启蒙理性改造国际状况的努力。领主国家间的宗教战争导致欧洲大混乱。民族国家只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形态。
可见,当前很多国际法史研究都已否定了1648年神话:现代国家和国际法并非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后就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诸多变迁。但也必须看到,全球霸权也已无须占领领土,通过跨国资本流动和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即可宰制其他民族。
用著名法学家、联合国法律秩序的阐释者凯尔森的话来说,国际法的终极目标是通过法律的和平(Peace Through Law)。2004年,该书英译本问世,迅速成为英文国际法和国际政治领域的经典,被当作理解后911时代的钥匙。一场法律体制的改革也将导致战争结果的变化,如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民主政治和全民征兵制使得法国军力所向披靡、横扫欧洲。从国际关系角度看,国际法是形式主义文化,至多只是对于强权的话语反抗。
君主国家之间为了扩张领土的战争显示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弱点:在缺乏绝对的、普遍主权者的情况下,每一个君主国家都在其权力限度内试图扩张自我。国际法梦想的破灭伴随着国际关系学科的兴起。只有细致辨析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我们才能深入理解某个时代的国际秩序及其构成因素,并基于此想象和构建新的体系。很多作品开始追溯当代盛行的国际法及其观念起源与流变。
该书将国际法新世界与旧世界的分界线划在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因其将战争宣布为非法。然而,国际法推广到非欧洲民族后,国际法就变得不再是法律,而成为大国政治的意识形态工具。
国际法成为殖民扩张的法律论证:殖民主义是欧洲向非欧洲世界播撒文明的过程。在他看来,现代国家的根本正当性来自于两种因素:宪法和战争。
21世纪则是所谓市场国家(market state)。而且,此类作品不单历数国际法规则的演变,而是融合多学科视角,因而能够超越法律专业,面向一般读者。法国大革命根本挑战了领土国家间的实力均势,全面战争终结于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自二战结束以来,通过国际法消除战争、实现世界和平的理想就一直流行。他们相信,启蒙的良知能够传播人类共同原则、增强民族之间的相互联系、促进国际法律体系的执行,用法律而非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并通过国际规范改造国内法律。战争的最终结果是1990年《新欧洲巴黎宪章》的通过,标志着苏联对于东欧统治的终结,从而确认了国际秩序新的时代。
这启示我们,一个现代国家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明晰其所身处的主导性国际体系及其起源,明确其在其中的位置。他似乎更能够体会到万国教化者的内心纠结与热切期望,他将书献给最为温良的教化者——他的父亲维耶诺·科斯肯涅米(Vieno Koskenniemi, 1897-1989)。
不是换了人间,只是旧貌换新颜。一句话,非战公约使得小国也能够生存于世界,而不被大国武力吞并。
旧秩序的思想家——如荷兰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日本学者西周(1829-1897,其运用西方国际法为日本霸权辩护)、德国法学家卡尔·施米特(1888-1985,被誉为纳粹德国桂冠法学家)、埃及思想家赛义德·库特布(1906-1966,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教父)——要么是旧秩序的开创者,要么是捍卫者,要么是利用者。在国家民族之下,民族为国家服务。
正是在宣布战争非法的基础上,1928年之后的新世界秩序才开始促进各国之间通过非武力的方式化解争端,其核心是联合国秩序的建立)。流氓国家和恐怖主义分子成为应被消灭的邪恶力量,一如中世纪的敌基督(Anti-Christ)。相互扩张导致了大规模的战争,最终以1713年《乌特勒支条约》为结果,确认领土边界及其互不侵犯的原则。而两位作者则认为,非战公约虽然并未终结国家间的战争,但却标志着终结的开始,即用一种国际秩序替代了另一种。
在世界好战气氛日益浓重的今天,国际法是不是法的老问题,再度引人深思。重大的国际政治变动改变了国际法的基本制度。
随即,国家概念发生改变:国家不再是国王的身体,而是共同的领土。时至今日,似乎世界离此理想并非趋近。
法律用理性和辩论来裁决冲突。两者分别从内外两个维度确立国家的认受性。
这实际上跟从了康德《永久和平论》(1797)的告诫:要实现永久和平,主权者决定战争和平时需听取哲学家的意见。欧洲公法之所以可能,不是因为条约约束,而是因为欧洲文明。鲜明的例子是意大利各城邦。在随后的民族国家之中,国家变成为民族服务。
在《国际主义者》的叙述中,他们的思想改变了世界。之后是美国主导的新国际法。
新秩序的思想家则以萨姆纳·威尔斯(1892-1961,曾担任罗斯福总统的副国务卿)和赫希·劳德派特(1897-1960,著名波兰裔英国法学家、犹太人)等为代表。1950年代以来,国际法的风头被国际关系学科所盖过,正是两位德国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1年后,德国入侵波兰,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在他看来,国际乌托邦理想破灭于冷战的高峰时期——196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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